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需要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白話文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到多少財產原則上就用那些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好了,不需要再用自己的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樣看來限定繼承似乎是一個很保障繼承人的規定,不用再不小心繼承到父母的高額債務,但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