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 月 除了扶養孩子外,你必須知道的「成年人扶養」
Last Updated on 5 12 月, 2024 by 法巢
一般人在討論到扶養義務時,直覺反應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但其實我國民法除了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外,亦有規定彼此具備一定身分關係之自然人間互負扶養義務,亦即俗稱之成年人扶養。
一、什麼人之間互負有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以下親屬關係互負扶養之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誰優先負扶養義務?
因家庭成員可能錯綜複雜,依照民法1114條規定,可能同時有很多人都對同一人負有扶養義務,是民法第1115條便有規定,在有多數人負扶養義務時,誰負有優先扶養之義務,亦即倘若有優先扶養義務之人存在,則其他次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就不用負扶養義務。
民法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夫妻之間扶養義務呢?
夫妻雙方並非血親關係,但實際生活卻比許多血親還要更親密,因此民法第1116-1條特別規定,將夫妻之間扶養義務提升至較優先之順位,幾乎可說與法律規定成年人扶養的第一順位無異了。
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四、受扶養之要件有什麼?
法律上成年人扶養與未成年人扶養最大的差別在於,成年人扶養必須該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始能請求他人扶養自己,而未成年人扶養僅需具備一定身分關係即可請求扶養。此規定係為避免成年人明明好手好腳有工作能力,但卻無理由拒絕工作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增加扶養義務人不必要之負擔,衍生出大量啃老族的問題。
然而需特別注意,上述「無謀生能力者」之要件,於受扶養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時候,不適用之,代表今天就算民眾的父母、爺奶及外公外婆還有能工作賺錢,但只要實際上有「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況,民眾仍然有扶養這些長輩的義務喔!
五、扶養金額是多少?
實務上扶養金額並沒有一定的數字,然而多數法院會以全台灣各縣市每月人均消費總平均值為計算基準,再進一步審酌兩造雙方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扶養費金額。
六、我連自己都養不活,是否能減輕或免除扶養?
上述情況,如果扶養人能證明自己確實已盡力賺錢,但仍無能力扶養他人,民眾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須注意,如果受扶養人係民眾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但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喔。
七、我的長輩對我很差,我不想養他可不可以?
實務上常有民眾反應,我的父母在我小時候從來沒有照顧過我,甚至還對我有家暴行為,現在父母老了我卻要養他,我覺得很不公平。在這樣的狀況下,民法有規定,如果受扶養人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狀況,民眾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如果上述狀況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八、小結
實務上最常見狀況是子女與父母斷絕聯絡多年,結果有一天突然收到社福單位或醫院的請款通知,要求子女支付父母鉅額醫療或安置費用,遇到這種狀況,請一定要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因該費用不僅可能相當龐大,且是會隨時間不斷增加,如不妥善處理,可能會對生活產生極大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