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正宮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判賠後,小三可以向正宮的先生請求負擔一半賠償額嗎?

被正宮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判賠後,小三可以向正宮的先生請求負擔一半賠償額嗎?

Last Updated on 30 7 月, 2024 by 法巢

案例:

小政在與美美婚姻期間與第三者小桃外遇被美美發現,美美憤而向小桃一人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未對小政提告,後續法院判決小桃應賠償美美30萬元,請問小桃在賠償後是不是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會有上面案例的糾紛主要是出在「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也就是需要配偶跟第三者一起行為才會侵害到正宮的權利

而共同侵權行為是屬於連帶賠償的一種,而連帶賠償以前面的案例來說美美可以決定

  • 要對小政一人提告
  • 對小桃一人提告
  • 對兩人一起提告

這三種方式都是法院認可的,

所以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只要事實理由成立,法院就會下達一個賠償金額的判決,而依照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也就是如果小桃跟小政是一起被判決賠償美美30萬元,那小桃與小政應該各自負擔15萬元的賠償額。但針對上面的案例按目前法院判決實務,肯定見解以及否定見解都有,律師帶你分析:

肯定見解,小桃在賠償完美美30萬元後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員簡字第55號

又洪OO於前案中既已明確請求原告賠償其因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且未載明僅就原告於連帶債務應分擔部分為請求,自係就其於前案遭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全部損害為請求,前案一、二審亦是依此基礎而為判決,自不能僅因洪OO於前案僅以原告為唯一被告,遽認其有免除被告所負連帶債務之意思。是被告上開所辯,亦屬無稽,殊難憑採。(四)再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0條本文、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免其責時,各債務人間即應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定各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比例,自分擔之部分進行求償。查本件兩造間就連帶損害賠償債務之分擔義務,因法律未另有規定,亦無以契約另為訂定,則依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兩造應平均分擔義務。

白話解釋就是,如果一個人清償了債務,其他共同債務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其中一人支付了全部款項,他可以向其他人追回各自應分擔的部分,並要求支付利息。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共同債務人應平均分擔責任。

我們來看另外一個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2729號判決

原告既於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有不當交往行為,自係侵害被告之配偶丙○○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其情節重大,兩造對丙○○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衡酌丙○○與被告自106年3月3日結婚迄今,及兩造之學歷、資力及丙○○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丙○○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應由兩造負連帶賠償責任。⒊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既為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應平均分擔賠償義務,渠等內部分擔額應為各2分之1。

這段話在講述原告在被告的婚姻關係期間與被告有不當的交往,對被告的配偶造成了嚴重侵害。根據對案件的調查和考量,法庭認為受害配偶確實遭受了50萬元的非財產損害,因此被告和原告應共同承擔這一賠償責任

關於連帶債務,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一個或多個人,或者全部人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連帶債務人應平均分擔責任。

如果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支付了債務,導致其他債務人免除責任,則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並支付利息。如果利率未經約定,則按照法定的利率計算。

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考慮到兩造是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債務人,他們應該平均分擔賠償責任,因此每人應支付一半的賠償金額。

否定見解:小桃在賠償完美美30萬元後不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460號判決

黃OO於前案中已以訴狀陳明略以:黃OO本件訴訟乃單獨向原告起訴請求50萬元,換言之,如黃OO未與被告和解,黃OO將向兩造各請求50萬元,亦即黃OO主張兩造對外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為100萬元等語(見前案卷第305頁)。可知,黃OO係認原告個人部分就前開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之精神上損害金額為50萬元;再佐以黃OO就被告前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於111年1月28日另行向被告請求賠償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此有被告提出之協議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足徵黃OO於前案訴訟中,僅係針對原告部分為一部之請求至明。至原告雖有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然本院遍觀其內容尚無從據此認定黃OO於前案訴訟中是否為一部或全部請求。(五)再者,觀諸前案判決理由中關於精神慰撫金之審酌依據,亦係針對原告破壞黃OO之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之幸福圓滿,並參酌原告及黃OO之學經歷、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黃OO得請求原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0萬元為適當,此有前案判決在卷為憑。由此可見,本院前開案件僅係針對原告個人對黃OO之侵權行為情狀予以審酌,故黃OO於前開案件中,僅係針對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生之連帶債務,對於債務人中之原告一人,先行請求一部之給付,應堪認定。

這段話在說明黃OO在之前的案件中已經提出訴狀,要求原告支付50萬元。換句話說,如果黃OO和被告沒有達成和解,黃OO將向兩個人都要求50萬元,也就是說,黃OO主張兩個人都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總額為100萬元。

從前一案件的訴訟內容可以得知,黃OO承認他對原告的侵害行為導致了精神上的損害,金額為50萬元。此外,黃OO還在111年1月28日向被告另外要求了3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這一點可以從他們之間的協議書中得知。

在前一案件的判決理由中,關於精神慰撫金的審理也是針對原告對黃OO的婚姻和家庭共同生活造成的破壞,考慮了原告和黃OO的學歷、身份地位和經濟狀況等情況,認為30萬元是合適的賠償金額。

這個案件僅針對原告個人對黃OO的侵害行為進行了審理,因此黃OO在這個案件中僅對原告提出了一部分要求,而不是全部。

結論

實務上判定小桃不可跟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之見解,主要是論述因為在法院判賠30萬元的時候沒辦法認定是全部請求,且法院僅有參酌雙方的財產狀況也沒有審酌到第三人小政的財產狀況,所以認為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應該是僅對小桃的一部請求。

也因為實務上面兩種見解都有,建議小桃如果在第一時間遭美美提告時應該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獲得最有利的建議,於訴訟中特定美美的訴訟請求範圍為何,這樣才不會在賠償完美美後發現竟然沒辦法請求共同侵權人小政一起分擔賠償額,損害到自己的權利。

被正宮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判賠後,小三可以向正宮的先生請求負擔一半賠償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