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當事人王先生在大陸經商結識當地女子並交往結婚,數年後雙方一同回到台灣生活且育有一女,但太太以不習慣在台生活為由竟丟下幼子自己回去大陸。
王先生為了挽回這段婚姻飛到大陸去找太太溝通協調,卻發現太太疑似已有新對象,後續幾個月持續溝通無果,王先生委任劉律師打跨國離婚訴訟。
通常本國人的離婚訴訟皆需要耗費半年以上的訴訟期,跨國訴訟就更長了,還有伴隨而來的監護權、婚後財產分配的訴訟都是非常耗費心力又費錢的事。
但通過劉律師的協助幫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就與對方取得離婚共識,也順利幫王先生爭取到未成年子女的單獨監護權,以及讓對方放棄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經由劉律師的專業協助讓王先生不需遭遇曠日費時的訴訟期,也幫助當事人省下了為數不少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