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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離婚(最快速的離婚方式)

調解離婚

裁判離婚

離婚協議書撰擬

小孩撫養費

小孩會面交往權

子女監護權

改定監護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贍養費

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侵害配偶權

家事暫時處分

家暴聲請保護令

詳細服務內容

協商離婚(最快速的離婚方式)

協助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及探視權達成共識,並清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協議書須經兩位證人簽名蓋章,且證人應確實知悉雙方已合意離婚。最後夫妻二人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當一方堅決不願離婚,或雙方無法就條件達成共識時,所能採取的最後手段。然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一定會獲判離婚,關鍵仍在於提告方能否提出符合法律要件的具體事由與證據。

因此建議先諮詢律師,確認離婚事由是否充分,再進行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因貿然提告而陷入無法挽回的局面。

調解離婚

當雙方無法對離婚協議達成共識,或其中一方不願離婚時,可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法院將指派具備豐富經驗且立場中立的家事調解委員進行協調。調解過程中,雙方達成共識的條件將被記錄於調解筆錄中。

一旦調解成立,調解筆錄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具備同樣的強制執行力。因此,透過調解離婚,不僅能減少訴訟成本與時間,也能在較為平和的方式下解決雙方爭議。

離婚協議書撰擬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中最關鍵的文件,內容若未妥善擬定,或僅為了儘快離婚而草率處理,往往會引發後續的衝突與爭議。協議書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子女監護權、婚後財產分配及探視安排,建議將所有細節清楚載明,例如平日探視時間、寒暑假安排、過年會面與分配方式等,以避免日後爭議。

此外,不建議使用網路上或市售的公版離婚協議書,因為其中許多法律用語,如撫養費贍養費,經常被錯誤使用,甚至連部分公版契約都存在疏漏,更遑論一般民眾自行擬定可能產生的漏洞。若協議內容不夠完善,日後可能帶來難以預估的損失,因此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確保協議內容完整且符合雙方權益。

小孩撫養費

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與義務,而撫養費更直接影響孩子的教育與生活品質。因此,法院在處理撫養費的分擔與支付問題時,通常會與子女親權的歸屬一併審理。對於離婚當事人而言,如何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判決,亦是一項重要課題。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與分擔比例,一般會以主計處統計的各地區人均支出為基準,並根據父母雙方的財產狀況與經濟能力進行比例與金額的調整,以確保子女的生活需求能夠獲得適當保障。

小孩會面交往權

無監護權的一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一直是離婚後的不變的課題。若雙方無法就親權歸屬與探視權達成共識,就只能交由法院裁決,法院通常會酌定探視時間,包括週末、寒暑假、過年及重大節日。

而即使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放棄探視權,法院仍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因此探視權並非完全喪失。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探視,可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若仍無法解決,則可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探視權利不被剝奪。法院的核心考量始終是子女的福祉,即便協議中放棄探視,或遭到對方阻撓,仍可依法維護與孩子的相處權益。

子女監護權

子女始終是父母最關心的事,而離婚時關於監護權的爭議,往往會加劇雙方的矛盾。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核心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非僅依據子女年齡或父母的經濟狀況,其中涉及許多細節與評估標準。

監護權主要分為單獨監護共同監護

「單獨監護」是指由其中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唯一的法定代理人,而另一方則雖無監護權,但仍負有保護教養責任、探視權利與撫養義務

「共同監護」則是指離婚後雙方仍共同擁有法律上的監護權,然而,子女實際與其中一方同住,該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負責一般日常生活決策。而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如戶籍遷移、學籍變更或銀行開戶等,則需雙方共同同意,亦可約定部分事項由其中一方單獨決定。

改定監護權

離婚後,仍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歸屬。如果現任親權人未善盡保護與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或其行為明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法院將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重新裁定親權歸屬,確保子女能夠在更適合的環境中成長。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婚後雖然財產各自獨立,但若未在結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辦理財產分開制,則依法律規定,離婚時財產仍視為共有,與是否有工作或收入高低無關,重點在於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因此,離婚時需進行財產清算。不過,婚內繼承的遺產或因贈與無償取得的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圍。若有進一步的計算需求或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贍養費

贍養費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若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仍應給付相當的贍養費

請求贍養費的關鍵在於離婚後是否會使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會根據對方財力、當事人健康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因素,來判定贍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期限。若需進一步了解詳情,歡迎來電諮詢。

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同居,則不受此限。若一方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其履行。若法院已裁定同居,但對方仍拒不履行,則可能被視為惡意遺棄,進而影響離婚訴訟的判決結果。

侵害配偶權

通姦除罪化後,配偶外遇並非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實際上,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因舉證困難,多數人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控告對方侵犯配偶權。相較於通姦罪,侵犯配偶權的舉證門檻較低,且法院會依據證據強度、對方財產狀況及社經地位來判定賠償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皆有可能。

可作為證據的材料種類繁多,但部分證據的取得方式可能涉及違法蒐證,因此建議先諮詢律師,以確保訴訟策略合法可行。

家事暫時處分

在離婚協商或訴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或擅自帶走子女、不允許對方探視的情況。若發生這類情形,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子女的會面交往時間撫養費用,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影響並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家暴聲請保護令

家暴不僅限於身體暴力,精神上的侵害亦屬家庭暴力。在台灣,常見的家暴類型包括身體暴力、言語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及經濟暴力。若遭遇以上情形,可依法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身安全。

保護令分為三種

 

通常保護令:需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適用於需要長期保護的情況。聲請時須提交書面申請至受害者住所、加害者住所或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

 

暫時保護令:法院可在未正式開庭審理前核發,適用於審理期間需保護受害者的情況。有效期30天,可申請延長。

 

緊急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於4小時內核發,適用於立即危險的案件。可由檢察官、警察或家暴防治中心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申請,必要時法院將於24小時內開庭審理。

 

不同類型的保護令適用於不同的家暴情境,若遇家暴情事,應盡速向相關機構求助,以確保自身安全。

我們的服務流程

  • 1.了解您遇到的情況

    來電或Line諮詢皆有專業的法務專員為您服務。秉持熱誠的態度傾聽您所遇到問題,並提供相對應的解決方式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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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律師皆專注於離婚家事領域,我們將安排最適合您情況的律師與您進行面談,以擬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最後提出合理報價,報價皆以案件複雜程度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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