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專家律師分享,在處理遺產前必看

遺產專家律師分享,在處理遺產前必看

Last Updated on 11 6 月, 2024 by 法巢

遺產是一個人一生中辛勤工作和積累的成果,因此,遺產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對於遺產擁有者及其家人至關重要。而遺產分配的過程通常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步驟,以確保分配的過程都能保障到各方的權益。本篇將詳細介紹遺產的繼承資格與流程:

|什麼是遺產?

遺產係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其身後留下的財產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通常可分為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

僅有在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時,繼承人才能實際上取得有價值之遺產,若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亦即遺產數額為負數,則此時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僅就因繼承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然而「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舉例來說一身專屬權利有身分權、人格權及因該等權利受所所發生之損害賠償或撫慰金(但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起訴或依約承諾者,因已轉變為金錢債權,固可由債務人繼承),一身專屬義務則有被繼承人身分或地位為基礎之債務(扶養、監護)。

|應繼份

應繼份是指被繼承人過世後,在未有遺囑或遺贈之狀況下,法律規定各法定繼承人應繼承之財產數額。

|繼承人

在計算繼承人應繼份數額前,需先探討繼承人有誰,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被繼承人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有優先順位的繼承人在,則後順位的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則以親等近者為先(爺爺死亡,父親優先於兒子繼承)

另外,因法律上成立的尊卑親屬關係,亦為相同之繼承順序(即養父母/子女之繼承順序與親生父母/子女是相同的);而配偶部分,可理解為其在任何狀況下都有繼承權,僅是法定繼承數額會依其他繼承人順位不同而變動即可。

如果上述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舉例來說,如某甲之父親先於爺爺死亡,則於爺爺死亡時,縱然尚有與爺爺親等較近之叔叔姑姑在世,但某甲仍得代位繼承本應由父親繼承之遺產,如果某甲還有兄弟姊妹,則彼此應平均繼承父親所得之遺產

唯一例外是在上述例子中,若父親主動拋棄繼承的話,則某甲就無法代位繼承遺產。

繼承人除了需符合上述規定外,同時必須符合未喪失繼承權的消極資格,依照民法第1145規定,如繼承人有以下事由,縱然符合上述繼承人資格,仍不得繼承遺產: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如果繼承人做了上述第二至第四條的行為,但之後被繼承人對其行為表達宥恕者,則其繼承權不喪失,此處宥恕並未規定必須是特定行為,只要被繼承人曾有明確表示原諒繼承人上述行為即可。

繼承數額

同順位的繼承人,彼此間是平均繼承遺產,但配偶的應繼份,則需視個案中,繼承人是民法第1138條第幾順序而定,其規定如下:

  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需特別注意的是,因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需先依照剩餘財產規定給付剩餘財產給配偶後,剩餘數額才會被列為遺產,分配與被繼承人。

只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是請求權,如存活之配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則直接全額分配與被繼承人亦不違法。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明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財產債務),繼承人需於知悉繼承時3個月起(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之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聲請,常見以下兩種狀況時,會建議被繼承人做拋棄繼承:

  1. 被繼承人身後債務超過財產:雖現已採限定繼承制度,原則上繼承人不可能會產生更多債務,但為避免未來遭被繼承人債權人追債之麻煩,建議拋棄繼承。
  2. 繼承人自身債務過多:如果繼承人本身負債累累,則繼承來的財產很可能只會被債權人拿走,在這樣狀況下,不如把遺產留給其他繼承人。

|遺產分割

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就全部遺產是「公同共有」狀態,在這個狀態下,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個別繼承人是不能擅自使用或處分遺產,必須先將遺產分割並過戶到各自名下後,各繼承人方得使用處分自己繼承的遺產。

遺產分割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如果遺囑有指定遺產分配方式時,優先依遺囑內容分割遺產;若遺屬未指定遺產分配方式,則可由繼承人全體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以該約定方式分配遺產;若繼承人無法就遺產的分割方式達成協議,則任一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已判決方式進行遺產分割。

遺產專家律師分享,在處理遺產前必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