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estate inheritance concept and contract agreement.

談遺產不用吵架!遺囑中之遺產贈與相關法律規定

Last Updated on 11 6 月, 2024 by 法巢

遺囑制定通常涉及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他們負責根據遺囑中所規定的指示,監督遺產的管理和分配。透過遺贈,即遺產贈與,人們不僅能夠確保財產的合法轉移,還能夠有效地規劃其財產,以滿足家庭成員、親友或慈善組織的需要。以下律師將以案例說明遺贈相關規定:

案例:

某甲辭世留有遺囑,遺囑中載明:要將名下汽車送給乙,但條件是要乙考取汽車駕照,而乙在甲死亡前就考取汽車駕照,則乙得否取得該汽車?

一、遺贈的意思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他人的一種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死後行為。

依照民法第1199條規定,原則上,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

民法第1200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遺贈須符合哪些要件?

1、遺贈人須有訂立遺囑能力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2、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須屬於遺贈人的遺產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3、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民法第1188條:「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4、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死亡時仍然存活

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5、遺贈的數額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三、受遺贈人可以拒絕或拋棄遺贈嗎?

  1. 受遺贈人在遺贈生效後,可以選擇拋棄該遺贈。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 受遺贈人尚未表明是否要接受遺贈時,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受遺贈人是否承認遺贈。民法第1207條:「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四、遺贈無效或拋棄的效果

當有不符合遺贈要件,而致遺贈無效;或受遺贈人拋棄遺贈時,遺贈財產仍由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就本案例而言,如甲乙二人均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則乙既已取得汽車駕照,條件即屬成就,未來甲死亡時,乙即能獲得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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