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3 月 遇到家暴如何自保?離婚律師教你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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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離婚原因與條件
Last Updated on 5 12 月, 2024 by 法巢
小芳是一名家庭主婦,她的丈夫小明因工作壓力經常發脾氣,最近幾個月來甚至對小芳進行了言語和肢體上的威脅。小芳感到非常害怕,並決定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她向當地法院提交了書面聲請,並提供了她丈夫發脾氣和威脅的詳細描述,以及相關的醫療報告和證人證詞。法院在審查後頒發了通常保護令,要求小明遠離小芳和孩子,並禁止他與他們接觸,以確保小芳和孩子的安全。
一、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一項法律措施,保護受到威脅、騷擾或家庭暴力等侵害的人。它可以限制加害人與受害人接觸,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當家暴法所定家庭成員(如:夫妻、同居對象)遭遇身體或精神暴力對待,便可聲請。
家暴的定義及類型
- 身體暴力:虐待、遺棄、傷害、強迫等身體身體傷害行為。
- 心理暴力:威脅、恐嚇、羞辱、謾罵、控制、諷刺等精神傷害行為。
- 性暴力:強迫性行為、性侵、性虐待等妨礙性自主權行為。
- 經濟暴力:不給生活費、強迫控制財產、限制經濟自主權、迫使經濟依賴等對經濟權利傷害行為。
二、保護令的種類及如何聲請:
1.緊急保護令:
- 聲請流程:
緊急保護令適用於緊急情況下,受害人需要立即獲得保護的情況。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最快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 有效期限及失效情形: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失效情形為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後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2.暫時保護令:
- 聲請流程: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空窗期。 - 有效期限及失效情形: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失效情形為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後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3.通常保護令:
- 聲請流程: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並考慮雙方的證據和陳述,法院將根據審理結果決定是否頒發保護令。 - 有效期限及失效情形:
有一定的期限,最長2年以下,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2年以下,不限次數)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暫時使用令。
- 暫訂監護令。
- 暫時探視令。
- 給付租金、扶養費令。
-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
- 戒治令。
- 給付律師費用令。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
- 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三、違法保護令的後果: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四、聲請保護令是否會令對方留下前科:
聲請保護令本身不會讓對方留下犯罪記錄或前科,保護令是一種民事保護措施,不同於刑事犯罪。要對方違法保護令才可能會判刑並留下前科。
五、聲請保護令對方是否會知道:
聲請通常保護令時需要開庭,法院會通知相對人即加害者與聲請人即被害者來開庭,且當保護令核發後,也會寄送裁定書給相對人,所以對方會知道。若聲請人不想與加害人碰面,但保護令開庭未出席可能會損失自己權益,可以撰寫書狀表示不想共同開庭,而聲請隔別詢問。
六、如何撤回、撤銷保護令?
- 若法院尚未裁定核發保護令前,可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撤回狀,以放棄聲請。
- 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聲請人可像法院提出書面聲請,需附上沒有再被施暴相關證明。
七、我不服保護令要怎麼做?
若對法院裁定結果不服,聲請人可在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保護令抗告狀。
若您感到受到威脅或危險,請立即尋求法律援助,了解您的權利。法巢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幫助您申請保護令,保護您的安全和權益,並提供您所需的支持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