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3 月 分房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離婚看這2點來判!
Last Updated on 30 12 月, 2024 by 法巢
很多夫妻在感情不睦要離婚時,常常跟律師詢問「他因為工作都不住家裡」、「她每次吵架完就回娘家住1個月」、「我們早已分房多年,可否主張分居」、「新聞說分居6個月(或2年),我就一定可以離婚?」,以上情狀是否正確,我們以下列案例予以說明:
案例一:阿哲與小美結婚數年,阿哲初期稱老家父親生病需要照護,每周一、三、五都需回老家照顧父親而未與小美同住,其後甚至達一年未與小美同住,小美或阿哲可否訴請離婚?
案例二:小明與淑芬結婚後,因為家庭經濟、工作時間關係,兩人漸漸開始爭吵,淑芬於是跟小明提出分房睡,雖然小明百般不願,然而雙方仍持續分房兩年以上,雙方關係越來越冷淡,平常毫無對話關心,甚至連討論家事分擔如倒垃圾、更換浴室燈泡,也約兩個月左右才以LINE溝通一次,小明或淑芬可否訴請離婚?
分居與離婚的法律條件
什麼是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某些原因暫時停止共同生活,分開居住。這種安排可能是出於工作需要、個人因素或是子女就學安排等,導致夫妻分居兩地,也有可能是因為相處上產生摩擦、個性不合而決定分居,這也成為許多夫妻請求離婚的原因之一。
哪些事由可以請求離婚訴訟?
在我國關於請求離婚訴訟的法規中,並不含「分居」、「分房」兩種原因,因此並不能單純依有分居或分房的情況作為提起離婚訴訟的主因。只要仔細看法規我們就能知道:
根據民法第1052條
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上所列,在我國民法規定上,關於「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等原因並不包含在起訴請求離婚的事由裡。
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因分居離婚呢?
因我國民法規定並未將分居、分房納入請求離婚的事由內,所以當夫妻其中一方,欲以「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等起訴請求離婚時,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決離婚。
/所以分居離婚的重點在證明「惡意遺棄他方」或「其他重大事由」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但是「分居」是可以做為「惡意遺棄他方」之前提事實,並再提出其他證據(如親戚好友作證、雙方簡訊對話等),證明有「拒絕同居」、「惡意遺棄」的主觀想法;又或者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作為離婚依據時,法院會依相關事證推斷係因結婚後感情不睦而成就分居事實。
所以分居時間長短並非法院唯一判決評斷標準,法院會綜合評估分居緣由是否因婚姻已出現破綻,而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作為准否裁判離婚的基礎。
在案例一裡,阿哲與小美得否主張離婚,雖然已經有分居事實,然僅有此分居事實,法院不一定會判准離婚,仍必須就雙方是否有提出「惡意遺棄」、「感情不睦」之相關事證,才有可能判決離婚。
/因此分房、分居之客觀事實可以做為法院判決依據
分房不分居是否能請求離婚?
/夫妻雙方如「分房不分居」,但雙方感情不睦,相處情況如同「陌生人」,仍可判決離婚。
怎麼說呢?前面討論到分居離婚,但在我國,有時候夫妻雙方雖然早已感情不睦,但因為經濟因素無法搬離、或因照顧子女、或因親朋好友關切因素,僅能選擇「分房不分居」,此時往往會諮詢律師,「沒有分居僅有分房是否就無法離婚?」
然而我們已經提到,不管分居、分房都不是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事由,所以仍然會審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狀況。
目前法院上已多有判決,認定雙方「分房後,雖然在一個屋簷下生活,但毫無溝通、互不聞問」,此種情況跟我們在路上碰到的陌生人已經差不多情況下(或是宿舍隔壁房間那位不熟悉的同層鄰居),顯然雙方「婚姻維持之互愛互信誠摯基礎已失」,法院依然認為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
在案例二中,小明與淑芬雖然沒有分居,但是「分房」多年,且關係冷淡,沒有辦法溝通,只有用LINE溝通家事分配,就可能構成「毫無溝通、互無聞問」,則訴請離婚,法院仍可能判決離婚。
分居訴請離婚成功案例
法巢擁有豐富處理分居離婚經驗,如
● 成功幫當事人守護婚姻並將100多萬婚後財產分配降低至9萬
等,若讀者有任何疑問皆可點擊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與專業法律團隊一對一討論您的疑惑。
分居時的權利與限制
夫妻分居會被告嗎?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夫妻間除有正當理由(如對方有家庭暴力之行為),否則互負同居之義務,但若一方未履行,則通常他方會以此做為離婚之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而再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倘若他方已陷入無自主能力而離開時,則可能會有涉及刑法之遺棄罪風險。
分居需要申請或對方同意嗎?
分居是不用得到他方同意或申請的。然而分居期間,夫妻仍然維持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雙方仍負有扶養義務。若單方面就決定分居,可能會面臨前述遺棄罪的風險,若進入離婚訴訟,會對主動決定分居的一方不利。
分居後如何分配財產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責任
財產部分,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無法共同生活長達六個月以上,則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擁有和管理自己的財產),獲准後可進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未成年子女親權(即俗稱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但若有正當理由或法律有其他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分居後可以交男/女朋友嗎?
在婚姻期間分居如與他人有逾越正常男女來往之份際者,則仍有構成侵害他方基於夫妻關係之身份法益(即俗稱之配偶權)。
分居協議
分居協議的作用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夫妻間是可以依照正當的分居理由約定分居協議的,較常見的情況為夫妻一方因工作關係長住國外或外縣市,雙方對分居兩地一事同意並擬定分居協議。
如何擬定分居協議?
實務上常見的是由夫妻雙方自行簽訂分居協議即可。
分居與離婚訴訟常見問題
分居後訴請離婚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
這種情況應視他方是否已陷入無自主能力之情形,以及離開時是否上有他方之親屬家人照顧中,加以綜合判斷。
分居訴請離婚時,如何增加拿到財產的機率?
如分居尚未離婚,則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無法共同生活長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獲准後,進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你聽說了嗎?未來分居3年就可以離婚!」分居草案小知識
依照大法官112年憲判字第4號意旨,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相關規定是否採取分居(或稱別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因此法務部已有預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修正草案「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 起離婚之訴。
但法院認為離 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 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 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 回離婚之訴。」,將分居事由具體化,惟此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也就是說雖然立法院尚未通過這一法案,但未來只要五年內累計分居三年者,就可以提起離婚,這代表離婚事由又再增加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