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為您解析「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離婚律師為您解析「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Last Updated on 11 4 月, 2025 by 法巢

在台灣夫妻離婚時小孩子監護權往往是離婚雙方的重點考量因素,也是夫妻雙方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地方。每位父母親都是愛小孩的,也都想要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分成下面兩種,我們接下來會為您解析。

監護權是什麼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權利與義務,包含其行使與負擔,通常被稱為「監護權」,亦稱為親權。

具有監護權的一方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並負有保護與教養之責。而當子女成年後,成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則不再需要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監護權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責任」。

除了保護及教養子女、給予良好的生活照顧與環境,當生活中未成年子女發生不法行為或侵害他人之狀況,需要賠償時,監護人就必須負責連帶賠償他人的義務。

換句話說,單獨監護的一方,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全權負責,無監護權之他方是無需負擔的。

因此在爭取監護權之前,必須清楚了解後再進行,千萬別以為只是權利上的享有,也要留意必須負擔的義務。

監護權的內容與分類

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義務可分為「人身的監護」與「財產的監護」,其內容有以下六種

    1. 住所指定權 (民法§1060)

      指的是決定孩子住在哪裡、和誰一起住的權利。在單獨監護的情況下,由監護的一方單獨決定;共同監護則需雙方同意。

    2. 養育保護權 (民法§1084-2)

      這是指照顧孩子日常生活與身心安全的責任與權利,包括生活安排、健康照護、就學、身心發展等等。

    3. 合理管教權 (民法§1085)

      父母有以合理方式教養與管教子女的權利,這必須以不傷害孩子身心為原則。

    4. 子女行為決定權 (民法§1086)

      指的是可以決定子女重要行為或生活選擇的權利,例如出國、改名、選擇宗教、轉學等。

    5. 子女財產管理權 (民法§1088)

      這又分為四種權利:

      • 管理權:保管、處理財產。
      • 使用權:可依孩子利益使用其財產。
      • 收益權:孩子的財產產生的利息、收入歸誰。
      • 處分權:是否能出售、贈與或其他方式處理孩子名下財產。
    6. 綜合性監護權 (代理權、允許權、同意權、撤銷權)

      這是指父母在法律上可以代表孩子辦理法律行為或給予允許與撤銷權的總稱,包括:

      • 代表簽署合約
      • 代為申請身分證明
      • 同意未成年子女工作或結婚(特殊情況)

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是什麼?有何差別?

台灣法律中,針對父母離婚後的「監護權安排」,主要分為兩種制度:單獨監護共同監護。這兩種方式的差別,不只是誰照顧孩子,更影響了父母是否能共同參與孩子的人生決策。

以下律師詳細分析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單獨監護權的優缺點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單獨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當父母無法協調親權的共同行使方式,如離婚、
雙方工作忙碌、居住不同縣市或國家因而時間上無法立即配合,法院往往會裁定由一方擔任孩子的單獨監護人。這代表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重要決策由其中一位家長全權負責。

單獨監護也常見於法院認定父母其中一方「不具備合作能力」或「長期未參與教養」的情形下。在實務案例中,也有父母雙方皆有穩定收入與教養能力,法院依「主要照顧者原則」裁定由與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擔任監護人。

單獨監護在法律與實務中各有其優點與風險:

優點:

    1. 決策效率高,不需雙方協調

單獨監護的一大好處是孩子遇到任何狀況時,監護人可以迅速做出決定,不必反覆協商或等待對方回覆,特別適合父母關係緊張、無法有效溝通的情況。

    1. 穩定的生活安排,避免孩子捲入衝突

孩子不必夾在父母中間聽意見、做選擇,生活重心明確,對孩子心理健康相對較穩定。

    1. 適合父母一方長期不在國內或失聯的情況

若一方無法參與教養(例如居住國外、失聯、無教養能力),由另一方單獨負責更實際。

缺點:

    1. 親權由一人決定,容易忽略另一方參與

單獨監護可能導致另一方家長逐漸與孩子疏遠,特別是在探視權落實不佳時,影響親子關係。

    1. 孩子容易在單一價值觀下成長

失去雙方協調的空間,孩子可能在單一教養方式下缺乏平衡的成長視野。

    1. 監護人負擔較重

從經濟、心理到生活安排,全由一方負責,對監護人來說可能造成長期壓力與身心負擔。

通常律師會建議爭取單獨監護,因為子女的事項就都可以由一方來決定,避免矛盾或對方刻意為難。

但即使是單獨監護,非監護方仍可主張探視權或請求變更監護安排。法律並非完全排除一方的參與,而是為了在當下提供孩子最穩定的照顧方式。

共同監護權

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055-1條:法院在考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得裁定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這意味著父母二人均是監護人,若雙方為友善父母,特別是在父母雙方都有教養能力的情況下,亦可考慮共同監護。

此時凡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項」,除非有另外約定或經判決特定事項可由一方單獨決定,必須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處理,

    • 改名或戶籍變更
    • 遷居至國外或外縣市
    • 選擇學校、重要醫療處置
    • 辦理出國、護照申請
    • 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管理或處分

並且實際情況仍會需要決定誰為「主要照顧者」,以利孩子日常生活的安排。所以共同監護的核心精神是:離婚只結束夫妻關係,不應中斷親子關係。因此,父母雖然離異,但仍共同負責孩子的成長與重大決策。

離婚時,該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

在對監護權擁有基本觀念後,若要爭取子女監護權,根據不同情況,夫妻可以透過三種方式確定監護權的安排:

1. 協議

於夫妻雙方欲離婚時,可先由雙方協議看看監護權事項,在離婚協議中應明確記載:

    • 由哪一方擔任「事實主要照顧者」
    • 協議探視時間與方式(如:每週末、寒暑假、通話頻率)
    • 約定教育、醫療、搬家等重大決策事項需否雙方同意
    • 財務責任分工,如:學費、保險、生活費分攤比例


此階段可藉由律師協助設計具彈性的探視制度,如平日通話、輪流過年過節、寒暑假輪流居住等,避免日後因解釋不同而產生爭議。

若能達成合議,則將監護權事宜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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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調解

若夫妻二人協議不成,則僅能透過訴訟處理,而於審理前,法院通常會先排定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協商。

    • 調解是非公開、保密、柔性處理方式
    • 若調解成功,雙方可達成共識則可製作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於判決,內容可具強制力


律師在這個過程中可協助你
準備資料、釐清主張,確保不遺漏任何法律重點,完整保障你的權益。

3. 法院裁判

若於調解時仍無法達成共識,則案件將進入審理,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主要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審酌,並非父母經濟條件誰較優越。而實務上也有幾項原則是法院審理時主要會考量的,如:

    • 幼年原則: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
    • 友善父母原則: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
    • 心理上父母原則: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 手足不分離原則: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
    • 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 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
    • 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


等原則依以上事項綜合評斷何人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並獲得單獨監護權。
而若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主要是在爭取要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同住。

法院會調查孩子與父母的互動情形,甚至透過家庭訪視、社工調查等,以確保判決符合孩子情感與發展需求。我們也建議當事人事前準備:

    • 提供照顧紀錄(如:學校聯絡簿、醫療紀錄)
    • 提出孩子現有生活安排與穩定性證明
    • 若對方有不適任情況,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暴力紀錄、長期失聯)
至於最終選擇何種方式取決於父母間的關係、孩子的需求以及法律框架的考量,若有任何疑慮也可委託律師,在協議與調解過程中提供建議,確保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範;或在訴訟中代表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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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更傾向於判給哪種監護權?

原則上法院會先考量共同監護,倘若雙方未來無溝通之可能性,抑或法院判斷父母二人尚難成為合作式父母,則為避免未來因雙方之矛盾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事項,即會考量由一方單獨監護。

如何變更監護權?

很多人以為監護權一旦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就不能改變了,其實不然。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一,只要子女的利益有重大變更或必要性,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這個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孩子在長期成長過程中,能擁有更合適的照顧環境。

根據實務經驗,下列情形可能構成申請的正當事由:

    • 原監護人長期忽略或虐待子女
    • 原監護人突然失能、入獄、長期出國等無法照顧
    • 子女隨另一方長期實際生活,且穩定且適應良好
    • 子女達一定年齡並表達意願想與另一方生活(通常須12歲以上)


但要注意的是,僅有「個人想改」或「收入變高」這類原因
通常不會被接受,除非能證明對孩子有明顯利益影響。

監護權可以放棄嗎?

不願擔任監護人之一方,可由夫妻雙方合意約定由對方擔任監護人,如離婚時本是擔任監護人,而後因故不適任,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延伸閱讀:擔任監護人後,可否辭任或拒絕擔任?

對方有監護權,總是不給我看小孩怎麼辦?

當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長期阻礙你探視孩子時,你仍然擁有法律保障的探視權,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

    1. 向法院反映並申請「履行勸告」

若雙方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中已有明確的探視安排,但對方卻未依約配合,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官對對方進行勸導,要求其履行約定內容。

 

    1. 申請「強制執行」探視安排

若經過法院勸告後,對方仍拒絕配合探視,可根據先前的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得依情況對違反義務者處以怠金,甚至限制其部分權益,以督促配合。

 

    1. 申請「變更監護權」

若對方長期惡意妨礙探視,導致親子關係疏離或影響孩子的正常發展,可以依法聲請法院重新審查監護安排。法院將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評估監護人的適任性與教養狀況,有可能改判另外一方擔任監護人。

 

律師建議您:

在處理過程中,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訊息紀錄、通話內容、未能成功探視的具體事證等。這些資料將有助於法院認定事實,並支持你的主張。


同時,若案件複雜,建議諮詢家事律師,協助評估策略、準備文件、出庭陳述,以保障你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不受破壞。

監護權常見QA

  • Q1:共同監護能否拒絕對方做出的決定?
    可以,若對方未經同意擅自做出重大決定,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異議或聲請處分。
  • Q2:我有單獨監護權,對方可以帶孩子出國嗎?
    不可以,除非經你同意或法院裁定。因為子女出境屬於重大決策。
  • Q3:孩子可否自己決定跟誰住?
    法院會依其年齡與成熟度考量意願,但最終仍以其整體最佳利益為準。
  • Q4: 不是監護人還要給付小孩的扶養費嗎?
    即便是非擔任監護人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保護教養的義務,故須給付扶養費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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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5: 未來再婚監護權是否會受影響?
    若再婚原則上是不會影響監護權之變動,主要還是要看監護人是否有善盡保護教養的義務,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法巢可以協助您選擇最適合孩子的監護安排

無論選擇單獨或共同監護,最重要的原則都是「以孩子的幸福為核心」。父母的成熟與合作,是給孩子最好的禮物。

如您正在面臨監護權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絡法巢免費諮詢,以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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