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教你!爭取監護權時要注意什麼!打贏監護權訴訟的法律攻防重點!

離婚律師教你爭取監護權時要注意什麼!打贏監護權訴訟的法律攻防重點!

Last Updated on 29 3 月, 2025 by 法巢

撰文/ 劉維濬 律師

小孩監護權爭議是離婚官司中最激烈的戰場。想成功爭取監護權?從主要照顧事實、孩子意願、教養能力到法院認定標準,監護權律師帶你全面解析訴訟策略、社工訪視重點與證據準備,保障孩子未來與你的法律權益!

目錄

┃什麼是監護權定義?


監護權,又稱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據《民法》第1089條,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照顧與財產管理上的權利與義務。簡單來說,監護權不只是「住在誰那裡」,而是涵蓋孩子日常生活、行為管教與財產運用等多層面。以下分項說明: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

也就是孩子的「居住地決定權」。監護方有權決定未成年子女應居住於何處,實務上,法院在監護權裁定中通常會指定「與哪一方同住」,共同監護的情況下亦會決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

2. 養育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監護方必須負責孩子的身心照顧、教育與醫療,並承擔教養、生活指導與安全保護的責任。這是監護權最核心的部分。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

監護人為了孩子的教育、行為發展,在必要範圍內得對其施以合理的管教。當然,這種管教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例如施暴則構成違法)。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受贈等取得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與使用,並可就該財產獲得利益(例如利息或租金),但必須以子女利益為前提。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

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對其行為上的「同意權」與「代理權」,例如未成年子女從事契約、法律行為等重要事項時,需經監護人同意。

離婚後,雙方需決定是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監護權(單獨監護),還是共同行使(共同監護)

👨‍⚖️ 小結:
監護權不只是「孩子跟誰住」,而是涵蓋「生活安排、管教教育、財產管理與行為決策」的全方位責任與法律權限。若你想爭取監護權,除了展現愛心與照顧能力,更要理解這些法律權利的實質內涵,才能有力說服法官做出有利裁定。

┃爭取監護權需做的訴訟前準備


離婚時的監護權決定,不是「搶快就贏」,也不是「說服孩子」就能拿到監護權,而是法院會根據多項「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若你希望取得小孩的監護權,應從以下幾個面向準備:

  • 證明你具備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 提供穩定的居住與生活環境

  • 展現未來照顧小孩的計畫與能力

  • 如另一方有不利於孩子的情況,提供相關事證給法院(例如忽略教養、酗酒、暴力等)

✅ 小提醒:家事法院的核心考量是孩子的「最佳利益」,不是父母誰講得比較有道理,而是誰「做得比較好」。

離婚爭取監護權的方式及種類


在夫妻離婚過程中,監護權的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法院裁定。不同的情況會適用不同的程序與方式,重點在於雙方是否能理性溝通、是否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在離婚程序中,監護權可以有三種方式分配:

1.雙方協議

不是每段婚姻結束都以激烈爭執收場,若夫妻離婚時雙方仍保有基本理性與信任,可以透過雙方協商或監護權律師協助溝通,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約定監護權的歸屬,同時並可就下列事項一併約定:

  • 由誰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單獨或共同監護)

  • 非監護方的探視權:時間、方式、地點

  • 子女扶養費用的金額、支付方式與分擔比例

📄 雙方簽署完成後,只要在辦理協議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及子女監護安排送交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2.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

若雙方對監護權完全無共識,甚至處於高度對立狀態,例如一方強勢搶奪監護權、惡意阻撓探視或溝通破裂時,就只能透過法院程序解決監護權爭議。

通常會分為兩階段:

  • 法院調解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會在正式審理前先安排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提出妥協方案。

若調解成功,簽署的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既可保障權益,又可節省訴訟成本。

  • 法官裁定判決

若調解失敗,則進入訴訟程序交由法官審理,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證人及社工訪視報告等資料,進行全面審理,最終由法官裁定監護權歸屬

👨‍⚖️ 決定監護權判給誰的核心原則仍然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無論是母親還是父親,只要能提出完整照顧計畫、展現良好教養能力,並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皆有可能成為擔任監護權的一方。

┃監護權的決勝點:最佳利益考量


當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並裁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行使監護權時,最關鍵的判斷依據就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唯一原則,並綜合各項事實資料加以判斷。

最佳利益考量的常見面向如下:

  1. 小孩的年紀、性別、健康情形
    例如:年幼兒童在生理照顧上較依賴母親,身心狀況特殊的孩子需要特殊照護能力。

  2. 小孩的意願及人格發展
    尤其對於滿七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其居住意願、依附關係與情感穩定性。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
    是否有足夠體力與精神照顧孩子,是否涉及暴力、毒品、酗酒等影響教養功能的行為。

  4. 父母的經濟能力、生活穩定性
    是否具備提供子女良好生活條件與教育資源的能力。

  5.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誰更願意、積極參與孩子的成長與教養,有無拋棄、疏離子女的紀錄。

  6. 子女與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者之感情狀況
    考量孩子與父母、祖父母、手足、保母等人之間的情感依附。

  7.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子女權利行使之行為
    如惡意阻擋探視、操弄孩子情緒、對孩子灌輸仇恨等。

以上幾點簡單整理法院常見的監護權裁量標準如下:

  • 子女的年齡與意願:尤其是已滿7歲的兒童,其想法會被法官列入重要考量。
  • 父母實際照顧狀況:誰過去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法院通常不會隨意改變孩子的依附對象。
  • 雙方經濟與生活穩定性:包含收入來源、居住環境、安全性與生活作息等。
  • 教養價值觀與親職能力:法官會觀察雙方的育兒理念是否成熟、是否願意配合教養及尊重孩子個性。
  • 子女與父母的情感依附:包括平時互動頻率、關係親密度,以及對孩子心理健康的影響。

👨‍⚖️ 結語提醒
決定監護權判給誰的核心原則仍然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無論是父親或母親,只要你能提出完整、具體且可執行的照顧計畫,展現穩定且良好合適的教養能力,並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皆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較適合行使監護權的一方。

┃法院考量的監護權原則、標準有哪些?


法院除了參考上述個案條件,實務上也會依據以下幾個原則,綜合判斷何者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與穩定:

監護權6大原則 幼兒從母原則 同性別原則 主要照顧者原則 最小變動原則 手足不分離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

  • 幼兒從母原則

對於尚在幼兒期(0~6歲)的小孩,法院多傾向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非母親有不利教養的重大缺失。

  •  同性別原則

特別是在青春期階段,法院有時會考量孩子與同性別親權人較能產生共鳴與理解。

  •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最重視「誰在離婚前實際照顧孩子」,如果一方長期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法院通常不太會再為變動。

  • 最小變動原則

若孩子已有穩定生活環境,法院傾向不造成生活劇烈變化,維持原生活現狀。

  •  手足不分離原則

法院傾向將兄弟姊妹安排同住,避免子女因父母離婚而分開,減少心理創傷。

  • 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會評估哪一方較能尊重、維持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若有惡意阻擾探視或操作孩子的行為,將對其不利。

👩‍⚖️ 小結:
爭取監護權不只是打情感牌,而是要有策略、有證據,並能證明你是真正「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的那一方。掌握這些原則與判準,才能在監護權官司中占據有利位置。

┃爭取監護權的最佳策略是什麼?


如果你正面臨監護權爭奪,律師建議務必從「法律證據」與「情感連結」兩大層面雙管齊下,具體展現你有能力、也有意願照顧孩子。法院在審理監護權案件時,重點不是誰說得比較好,而是誰做得比較實在、有證據、有規劃。

以下是幾項實務上有助於爭取監護權的策略:

  1. 建立主要照顧事實

    可透過學校接送、醫療就診、同住者證詞、老師的證詞等來佐證

  2. 提出未來規劃

    如未來的居住地安排、就學安排、托育資源、親屬協助照顧等,展現你已為孩子的未來做足準備。

  3. 蒐集對方不利證據

    若對方有家庭暴力、酗酒、疏於教養、情緒不穩等行為,應蒐集相關證據並依法呈報法院。

  4. 強調穩定性與安全性

    法院普遍傾向維持孩子生活環境的連續性,避免讓孩子的生活劇烈變動。

📌 記住:打監護權官司不是情緒發洩,而是要透過有力證據且「具體的證據」打動法官,「你才是對孩子最有利的一方」。

┃社工訪視調查是什麼?對判斷監護權重要嗎?



在法院處理監護權爭議案件時,為了客觀了解雙方的教養能力與家庭狀況,通常會委託家事調查官或社會局的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調查。這項程序的重點,在於從專業角度評估哪一方更有能力提供對於未成年子女更穩定、良好的成長環境。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會被法院作為裁定監護權的重要依據之一,甚至在雙方證據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可能成為關鍵性因素。

社工家庭訪視會看哪些項目來評估監護權?

社工家庭訪視是大多數監護權案件都會經歷的程序。社工通常會預約到家中訪談、實地觀察,並透過與父母、孩子的對話進行綜合評估。重點觀察項目包括:

監護權 社工訪視報告

    1. 受調查者的身心狀況:是否有精神疾病、重大身體疾病等影響教養能力的問題。

    2. 家庭成員及互動概況:父母與孩子、其他同住親人之間的情感關係與互動頻率。

    3. 婚姻狀況:婚姻衝突是否影響孩子情緒與生活。

    4. 經濟能力:是否有穩定工作與收入,足以維持孩子的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

    5. 居住環境:是否安全、整潔、有獨立空間讓孩子生活與休息。

    6. 生活狀況及素行:個人生活作息是否穩定,有無酗酒、賭博、涉毒等不良習慣。

    7. 照顧兒少的經驗與平常互動情形:平時誰負責起居照顧、接送、陪伴學習等,是否建立穩定依附關係。

    8. 監護動機與意願:爭取監護權的出發點是否出於真誠的教養心態,而非為了報復、控制另一方或利益考量。

    9. 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是否有長遠且具體的育兒規劃,如未來教育、醫療、課外活動安排等。

    10. 對於探視權的看法:是否願意尊重另一方與子女間的關係、是否有配合的意願或過去是否有阻撓情形。

      👩‍⚕️ 小結:
      社工報告看似一份書面文件,實際上卻往往是左右法官判斷「哪一方才是真正以孩子為優先」的核心證據。建議有監護權訴訟的當事人,在訪視過程中展現真實、穩定、有愛的育兒態度,並誠實應對問題,避免因不配合或態度消極而造成負面觀感。

┃監護權到幾歲?成年年齡的最新法律規定


過去依《民法》規定,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因此父母的監護權會持續到子女滿20歲為止。不過,這個規定在2023年1月1日已經改變。

根據《民法》修正,自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這代表,原則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只會延續到其年滿18歲為止。

但有重要的「過渡期例外」要特別注意!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的規定,對於修法前(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律、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所產生、確立的「可享有至20歲成年之權益或利益」,即使修法後成年年齡改為18歲,仍可繼續享有至滿20歲為止

爭取監護權時孩子的年齡有差嗎?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幾歲以上孩子由哪一方監護」,但法院在實務上會依據孩子的年齡做不同考量:

  • 0~6歲:以穩定照顧者(通常是母親)為主。

  • 7歲以上:會重視孩子的情感連結與生活適應,且孩子的意願影響力大增,法官通常會請孩子到庭親自詢問孩子。

👦👧 越大的孩子,其自主選擇的能力越受法院重視

監護權隨年齡變化會有什麼影響?

孩子年齡增加後,法院在審判保護權利歸屬時,會:

  • 更重視孩子的“表達意願”
  • 考慮孩子的生活關懷與人際關係

  • 重視孩子與監護人之間的情感依附

因此,若孩子在保護權益的過程中明確表示希望與某方同住,且無不利情況,法院多方尊重孩子的意願。

┃什麼是單獨監護權?


父母離婚後,法院最常見的監護安排之一就是「單獨監護」。這種制度下,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就是說,孩子的主要照顧與重大決策權都集中於單一的監護人。

 單獨監護的法律定義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單獨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法定代理人,負責其生活照顧、教育安排、醫療決策及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無需另一方同意,即可做出與孩子有關的決定。

什麼叫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是指父母在離婚後,依然共同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雙方需就子女的重要事項(如就學、醫療、銀行開戶、戶籍變更、出國等)共同決定。

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055-1條:法院在考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得裁定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

不過,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實際情況仍會需要決定誰為「主要照相顧者」,以利孩子日常生活的安排。


延伸閱讀:離婚律師為您解析「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扶養義務是什麼?父母不能推卸的法定責任


即使父母離婚、監護權歸屬已定,扶養子女的責任仍然存在、無法免除。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屬於「不能推託、不容逃避」的父母責任。

 扶養義務的法律定義

依據《民法》第1116條及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監護權歸屬或親職爭執而消失。

扶養義務是指父母需提供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的法律責任,並確保其健康成長與基本生活所需。

 延伸閱讀:行情價算給你聽!離婚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會判多少?

┃監護權官司費用多少?打監護權官司前你要知道的裁判費用


在進行監護權訴訟前,很多人第一個關心的就是:「打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錢?」
除了律師費用外,法院會酌收一筆稱為「裁判費」的規費,這是進入司法程序時必須繳納的法定費用,金額會依據案件類型與範圍不同而有所差異。

以下是依據2025年起最新標準,針對常見家事案件整理的裁判費用:

┃法巢離婚律師成功案例


 

法院判決 婚姻中的語言暴力該忍耐嗎?成功勝訴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

💼 真實案例故事|💔 婚姻中的語言暴力該忍耐嗎?

成功勝訴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擺脫長期精神家暴!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對許多人而言,結婚是一生的承諾,但當婚姻變成一場長期的折磨,你是否還要一再忍耐?

我們的當事人原以為婚姻是兩人相互扶持,卻在多年生活中逐漸發現,自己始終是獨自承受重擔。
丈夫脾氣暴躁,動輒言語辱罵,不但漠視她的感受,也不聞不問家中的一切,連孩子的照顧都置之不理——即便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也完全不聞不問。

整個家庭的經濟重擔幾乎都靠政府補助和娘家支援,而她長期面對言語暴力與沉重壓力,身心俱疲,最終罹患精神疾病,必須住院治療。

最讓人心寒的是——即使住院期間,丈夫也從未探望,唯一關心的竟是:「你什麼時候可以出院回來顧小孩、去上班?」

這段關係中,愛早已消失,只剩下責任、控制與冷漠。在身心崩潰的邊緣,她鼓起勇氣向我們求助。


在劉維濬律師的協助下,我們替她整理多年來遭受的言語暴力、疏忽與照顧不力的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
歷經多次調查與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離婚成立,並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我們的當事人

她終於擺脫長年的痛苦婚姻,也為孩子建立一個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點我看更多:幫當事人擺脫語言暴力-離婚勝訴-並取得孩子監護權

成功幫委託人離婚並爭取到監護權及確認扶養費

💼 真實案例故事|為孩子勇敢離婚,她在調解庭上贏回了尊嚴與未來

成功調解離婚,在最短的時間內,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及談妥扶養費結束離婚訴訟!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H小姐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像一般夫妻那樣親密。雖然名義上已婚,但夫妻倆長期分居,先生住在外地工作,未成年子女一直由H小姐一人照顧,與她同住在娘家。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安排、甚至就醫,全都由她一手打理。

儘管生活辛苦,H小姐仍希望能維持家庭完整。然而分居久了,感情早已淡薄,她多次嘗試與丈夫協議離婚,卻總是無疾而終。偶爾丈夫會回來探視孩子,但來了也只是滑手機,對孩子冷淡,對她卻仍有不當的親密要求,讓她感到極度不適與困擾。

「我不是不願為家庭努力,但這樣的關係,對我和孩子都是一種消耗……」她含著眼淚對劉維濬律師說。

劉律師在了解案情後,立即協助H小姐進行調解程序,並清楚列出訴求與法律主張:

  • 確立雙方婚姻關係已破裂無修復可能
  • H小姐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應取得子女的單獨監護權
  • 要求對方依照子女實際需要,按月支付扶養費用

在調解庭上,劉律師據理力爭,條理清楚地說明孩子的照顧事實與父親的不積極行為。對方雖起初抗拒,但最終在雙方談判與調解委員協助下,成功達成離婚共識、確認H小姐為單獨監護人,並取得固定金額的扶養費

那一刻,H小姐終於鬆了口氣。她說:「這不是結束,而是我和孩子新生活的開始。」

點我看更多:成功幫委託人離婚並爭取到監護權及確認扶養費

成功幫委託人離婚並爭取到監護權並談妥會面交往時間

💼真實案例故事|背負家族期待的父親,調解庭上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並談妥探視安排

成功調解離婚,說服對方以最短的時間取得小孩監護權結束離婚訴訟!!
負責律師|劉維濬 律師

C先生走進律所時,眉頭深鎖。他太太因婆媳問題搬離了家,並對他提起了離婚訴訟。這場婚姻已經難以挽回,但對C先生而言,最放不下的不是夫妻關係,而是他與兒子的連結——以及來自長輩的期待。

在傳統家庭中,男孫不只是孩子,更是家族的傳承。C先生知道,在監護權爭議中,法院通常傾向將孩子判給母親,因為母親往往是主要照顧者。但他依然懷抱一線希望,來到律所尋求協助。

「我不是為了自己,是為了我的孩子,也為了我爸媽……」他語帶顫抖地說。

劉維濬律師在聽完整個案情後,充分理解C先生所背負的壓力,也清楚他的訴求並非出於爭奪,而是真誠地想繼續參與兒子的成長。劉律師憑藉多年家事案件調解經驗,判斷此案有機會透過調解程序達成雙贏的局面

在調解庭上,劉律師耐心協助雙方溝通,向對方律師及調解委員詳述C先生在孩子教養上的實際參與與照顧安排,並明確提出一份完整的育兒計畫書,包含:

  • 兒子的日常照顧安排與教育規劃
  • 穩定的居住與就學環境
  • 尊重母親的探視權並協助會面時間彈性配合

在誠意與專業交疊之下,雙方終於達成共識——C先生獲得兒子的單獨監護權,並與太太談妥有彈性且具體的會面交往時間,保障母子情感不中斷。

調解成立的那一刻,C先生終於鬆了一口氣。他不只是成功為自己與兒子爭取到了未來的親子關係,也給了重視傳統價值的父母一個交代。

2025 監護權律師推薦名單|專辦家事案件、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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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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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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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學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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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致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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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山林機構 資深律師

臺灣鐵路工會台南分會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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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安 律師

敦洋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台北市政府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

臺灣臺北高等法院 訴訟輔導科/通譯

張嘉仁律師

張嘉仁 律師

威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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