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雖然有「離婚證人」相關服務,但是仍然要注意是否有讓證人親自聽見瞭解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思,否則無疑是白花費用,卻無法達到離婚之目的。另外,如證人僅有聽聞夫妻一方有離婚意思,但沒有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又或是所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是經由第三人轉述,並未實際跟夫妻確認,都是常見的不符合證人親見親聞的狀況,離婚無效。因此,建議夫妻如有兩願離婚狀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律師亦可以告知或協助確認離婚證人有聽聞雙方離婚真意之方法(如錄音錄影),確保離婚登記有效,維護雙方權益。...

我國過往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往發現配偶外遇時,只要能掌握明確出軌證據,往往都會提告通姦罪,藉以讓配偶及外遇對象予以賠償,然而如今通姦罪已經被刪除,所以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求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所以侵害配偶權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仍然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在我國民法規定上,並未有「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即得為起訴請求離婚之事由,所以當夫妻其中一方,欲以「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起訴請求離婚時,法院如判決離婚,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