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6 月 如親權人消極不照顧小孩,應如何處理?論停止親權及改定
當父母或監護人濫用對子女的權利,疏於保護、照顧,包括身體虐待、財產危害,以及不盡保護和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時,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來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
當父母或監護人濫用對子女的權利,疏於保護、照顧,包括身體虐待、財產危害,以及不盡保護和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時,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來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
收養是指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作自己孩子養育的法律行為,需要向法院聲請並經認可,才能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必須經法院認可。...
在我國法院常見狀況下,聲請改定監護具有一定難度,因為父母雙方原本如果是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代表另一方已經放棄監護權之意思;如果原本是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亦代表法院認定父母其中一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所以如果要改定監護,必須說明請求改定監護人理由,如監護人未盡到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及發展不利的狀況,甚至還要向法院說明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之優勢以說服法院認定改定監護後,是對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人要收養小孩,但僅有一方收養,沒有收養的另外一方與小孩沒有收養關係,可能會產生沒有完整家庭的感覺,所以規定夫妻如果要收養小孩,必須共同收養。除非是繼父、繼母收養他方原本之小孩(無論是未婚或是前婚姻所生),因為他方原本小孩與父母已有父母子女關係,就只需要繼父、繼母單獨表示收養即可。又或者夫妻另外一方生重病監護宣告,或是到無法找到超過3年,才能夫妻其中一人單獨收養小孩。...
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操心受監護人的種種事務,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然而,監護人有時候因為照顧受監護人感到疲累,或因為經濟因素(如收入狀況不佳)、工作因素(被公司調派國外)、情感因素等,而不欲繼續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而法院如果許可辭任,也會另外選任新的監護人。 ...
根據民法第1063條,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妻子所生的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子女能夠證明子女不是婚生的,則有權提起否認之訴。提起否認之訴的時限是自知悉子女非婚生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之日起二年內。若在未成年時發現,則成年後的兩年內仍可提出訴訟。可以提出否認子女的訴訟的人包括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本人。此外,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的訴訟,可以由子女、母親、母親的現任配偶或前配偶提出。此外,在夫妻或子女死亡後,其繼承權被侵害的人也有權提起此類訴訟。...
委託監護可辦理的特定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戶籍遷徙、全民健保手續、護照辦理、社會補助申請等,以及委託監護的居住地指定和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或財產管理等。不能委託的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行為,如婚姻、財產行為(如金融事務)等,這些權利属于法定代理人的專屬性權利義務,無法委託他人行使。...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見到的情況,除了像雙方因財產分配問題而走上法院,配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如何行使,也是很常見的爭執原因。內文將說明親權改訂的要點。...
離婚律師為您解析「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在台灣夫妻離婚時小孩子監護權往往是離婚雙方的重點考量因素,也是夫妻雙方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地方。每位父母親都是愛小孩的,也都想要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分成下面兩種,我們接下來會為您解析。...
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夫妻雙方都想要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爭執不下上了法院,那法院會以怎麼樣的依據去做監護權的判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