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等。繼承又分為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目前民法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不需特別辦理即為限定繼承,不會再發生父母債、子女還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人要收養小孩,但僅有一方收養,沒有收養的另外一方與小孩沒有收養關係,可能會產生沒有完整家庭的感覺,所以規定夫妻如果要收養小孩,必須共同收養。除非是繼父、繼母收養他方原本之小孩(無論是未婚或是前婚姻所生),因為他方原本小孩與父母已有父母子女關係,就只需要繼父、繼母單獨表示收養即可。又或者夫妻另外一方生重病監護宣告,或是到無法找到超過3年,才能夫妻其中一人單獨收養小孩。...

我國民眾由於傳統分家產概念,認為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後續繼承事宜,包括遺產中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的移轉登記,但是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只是要辦理成「公同共有」,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只是無法辦理成「分割登記」,除非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起訴請求分割。...

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操心受監護人的種種事務,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然而,監護人有時候因為照顧受監護人感到疲累,或因為經濟因素(如收入狀況不佳)、工作因素(被公司調派國外)、情感因素等,而不欲繼續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而法院如果許可辭任,也會另外選任新的監護人。 ...

現代人辛苦工作多年,攢累不少積蓄、房屋、土地、股票,為了確保子女可以分得努力的成果,又避免在往生後,子女為遺產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所以近年「財富傳承」概念已經深植,不少人都會選擇以「遺囑」方式為財富傳承分配之方式。然而,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是否合法,規定要求見證人予以見證,而對於見證人資格有所限制,如果一般民眾未注意違反見證人限制,導致遺囑無效,將無法達到財富傳承之目的...

按照民法第1098條第2項「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就約定辦理分別財產制,如果婚前沒有約定,也可以於婚後隨時約定改成分別財產制,但都必須要以「契約」約定。如果在婚前雙方就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就是表示夫妻間「自己財產自己管」,財產都屬於自己的,債務也是要自己處理,跟另外一方完全沒有關係,縱使將來夫妻離婚、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都不能因此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實際上,雖然有「離婚證人」相關服務,但是仍然要注意是否有讓證人親自聽見瞭解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思,否則無疑是白花費用,卻無法達到離婚之目的。另外,如證人僅有聽聞夫妻一方有離婚意思,但沒有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又或是所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是經由第三人轉述,並未實際跟夫妻確認,都是常見的不符合證人親見親聞的狀況,離婚無效。因此,建議夫妻如有兩願離婚狀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律師亦可以告知或協助確認離婚證人有聽聞雙方離婚真意之方法(如錄音錄影),確保離婚登記有效,維護雙方權益。...

我國過往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往發現配偶外遇時,只要能掌握明確出軌證據,往往都會提告通姦罪,藉以讓配偶及外遇對象予以賠償,然而如今通姦罪已經被刪除,所以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求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所以侵害配偶權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仍然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在我國民法規定上,並未有「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即得為起訴請求離婚之事由,所以當夫妻其中一方,欲以「分居6個月」、「分居2年」、「分房」起訴請求離婚時,法院如判決離婚,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