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大陸地區繼承人要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驗證相關文書證書,包括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並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接著,大陸地區繼承人辦理繼承也有期限,即在繼承開始後的3年內向台灣地區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超過期限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

遺贈(遺產贈與)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他人的一種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死後行為。依照民法第1199條規定,原則上,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根據民法第1063條,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妻子所生的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子女能夠證明子女不是婚生的,則有權提起否認之訴。提起否認之訴的時限是自知悉子女非婚生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之日起二年內。若在未成年時發現,則成年後的兩年內仍可提出訴訟。可以提出否認子女的訴訟的人包括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本人。此外,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的訴訟,可以由子女、母親、母親的現任配偶或前配偶提出。此外,在夫妻或子女死亡後,其繼承權被侵害的人也有權提起此類訴訟。...

代筆遺囑幫助人們表達他們的遺願和財產分配計劃,確保遺囑起草者的意願得以準確傳達。也有助於避免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和爭議,保護家族和睦。我們以一案例分享代筆遺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與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