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完整看懂「遺產」規則!誰可以分?怎麼分?

一次完整看懂「遺產」規則!誰可以分?怎麼分?

Last Updated on 11 6 月, 2024 by 法巢

遺產是一個人一生中辛勤工作和積累的成果,因此,遺產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對於遺產擁有者及其家人至關重要。而遺產分配的過程通常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步驟,以確保分配的過程都能保障到各方的權益。本篇將詳細介紹遺產的繼承資格與流程:

一、什麼是遺產?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等。

二、什麼時候繼承?誰有資格?

  1. 繼承時機點:

被繼承人死亡時

  1. 繼承資格:

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喪失繼承權事由: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1. 繼承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舉例說明:如果小明死了,小明的遺產便會先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若無子女,則是小明的父母繼承;若父母已不在,就是小明的兄弟姊妹繼承,最終才是由祖父母繼承。

又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法定順序第一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此為代位繼承。若拋棄繼承則不屬於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是一個事實事件,不需特別辦理。

舉例說明:小明有小美及小芳兩個女兒,小芳有一子小剛,小芳較小明早死亡,小明死亡後,遺產由小美及小剛繼承。

三、繼承遺產之流程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2. 向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 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4. 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並繳納地價稅、房屋稅。
  5. 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6. 向銀行辦理繼承存款

四、繼承種類

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目前民法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不需特別辦理即為限定繼承,不會再發生父母債、子女還的情形。

  1. 概括繼承:

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不僅繼承被繼承人之存款、土地、房屋等財產,包括債務全部都繼承。

  1. 限定繼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金額,其超出債務便不需負擔。

例如:小明的父親留下100萬遺產及120萬債務,小明只需償還所繼承之債權人100萬即可。

  1. 拋棄繼承:

繼承人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若要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若無拋棄繼承,記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維護自身權益!

遺產清冊是指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並非限定繼承所必要,但為保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及債權人受清償的權益,避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在不清楚的狀況下去為清償,而侵害到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益,繼承人對此應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後的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而債權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便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報明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五、應繼分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若無特別約定則依照民法規定之應繼分來進行遺產分配。

應繼分的分配方式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分為有無配偶之情形。

  1. 無配偶之情形:

由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平均分配。

  1. 有配偶之情形:

  1.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
    配偶的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2.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
    配偶的應繼分為1/2,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2分配。
  3. 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
    配偶的應繼分為2/3,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3分配。
  4. 當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就是全部遺產。

舉例說明:小明死亡留有200萬遺產,其有妻子小美及兒子小剛,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00萬後,剩下的1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小剛平分,故小美和小剛各分配到50萬。

六、特留分

特留分是避免有訂立遺囑之情況下,遺產分配有失公平、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權利,其他繼承人可訴請返還特留分拿回屬於自己的遺產。特留分的計算是先從遺產算出應繼分後,再從算出來的應繼分,算出特留分

應繼分的分配方式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分為有無配偶之情形。

  1. 配偶和小孩: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2. 配偶和父母: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3. 配偶和兄弟姐妹:特留分是配偶的應繼分的1/2,兄弟姐妹的應繼分的1/3。
  4. 配偶和祖父母,特留分是配偶應繼分的1/2,祖父母的應繼分的1/3。

舉例說明:如果小明有名下有600萬財產的話,要分給老婆小美及3位子女小甲和小乙的話,應繼分計算小美加上小甲、小乙3人平均分配每人應拿到200萬;如果小明偏心,想立遺囑給小甲比較多錢,不能將遺產全部都給小甲,因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這3位最少都要拿到100萬元。因此小明若要多給小甲,就是給小甲400萬,給小美小乙各100萬。

七、繼承遺產須注意事項

請各位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像是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不論是遺產繼承流程、遺產糾紛都相當複雜,若有任何疑問、不確定應該如何處理或是感覺自己在分配遺產上受有侵害,建議詢問專業律師,以確保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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