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ad girl who endured listening to her parents arguing in house.

離婚了孩子卻不歸我,怎麼辦?離婚律師談「親權改定」

Last Updated on 3 6 月, 2024 by 法巢

撰文/ 鄭敦晉 律師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見到的情況,除了像雙方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走上法院,配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如何行使,也是很常見的爭執原因。

但法院並不總是會提供最理想的結果,常見的情況是孩子的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而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具有相當的探視權。對於孩子的父母雙方而言,可能是雙方都不太滿意的方案。

但,是不是到孩子成年之前,都一定要維持這樣的方案呢?其實民法是有規定,如果覺得照顧孩子的一方,對於孩子的照顧有不妥適的情況,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下列的情況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適合單獨行使孩子的親權,或不適合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1. 對於孩子有家暴的情況;
  2. 對於孩子的管教過於嚴格,可能會有體罰或責罵,造成孩子在相處上充滿恐懼;
  3. 阻擋另一方探視孩子;
  4. 未經父母另一方同意,帶著孩子遷往遠方甚至是異國;
  5. 無法在工作之餘撥出充分時間照顧孩子;
  6. 接送孩子上學的出缺席情況不理想,屢屢遲到甚至是缺課。

如果有上述情況的話,此時經由父母其中一方提出改定親權的聲請,那麼法院就有可能允許提出聲請的一方來單獨行使負擔孩子的親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情況只是參考法院部分裁判所舉出來的情況,並不代表只有這些情況法院才可能會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所以,如果在離婚時法院對於孩子的親權的酌定,對於當事人來說不是很理想的話,還是多觀察一下,另一方對於孩子的陪伴是不是充分、照顧上有沒有疏漏。倘若真的有這樣的情況時,也是可以向法院再爭取看看孩子的親權的單獨行使。

另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這種案件,除了可以向法院說另一方的壞話,來達成單獨取得孩子親權的目的以外,也是有人在不小心被法院分配到親權後,就在照顧上表現得很糟,並且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聲請時,拼命說對方的好話,來達到把孩子送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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