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man shares a house with his palm with images of property, children and pets

荷包該分你我?認識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Last Updated on 8 6 月, 2024 by 法巢

夫妻之間婚姻走到終點了,除了小孩應該由誰照護、由誰扶養會起爭執外, 對於過去長久婚姻中的金錢關係以及日後規劃、分配,各執己見導致爭執是常見的事情,因為婚姻的結合除了生活起居日常瑣事,事實上金錢的問題更是密不可分的。

我國民法對於婚姻關係中雙方的財產規劃有下述幾種方式供夫妻們雙方決定、協議,我們也將一一說明婚姻剩餘財產分配的種類與內容。

一、 法定財產制(民法1005條)

在我國,夫妻之間婚前並未協議而適用法定財產制者為多數(90%) ,大部分夫妻並沒有在結婚前去約定婚後的財產規劃。

按我國民法第 1005 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的來說,就是婚前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除了繼承、贈與、無償取得外的財產都是共有的,在離婚時需要去進行分配。

二、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

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現今越來越多新婚夫妻選擇的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不想干涉對方的財產使用情況,或是雙方婚前財產差距過大,彼此之間不想因此有過多猜忌或者是其他事由,會選擇此種約定財產制方法。

簡單的來說,就是有夫妻在婚前或婚姻期間內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在離婚時就不需要去分配雙方財產,雙方不管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是獨立擁有的。

三、 共有財產制(民法1031條)

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夫妻之間的財產跟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夫妻之間公同共有財產。 特有財產的類別有,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簡單的來說,就是要特別約定財產、個人物品、職業物品、他人贈與物品(需要他人寫贈與聲明)是台灣很少見的財產約定,通常也較不建議使用。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將夫妻之間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以及婚後財產 。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婚姻關係解消後有可能是因為離婚或配偶死亡,雙方可以拿回各自婚前財產的部分外,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財產平分的差額。

離婚律師提醒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或離婚後都可以去聲請,不過離婚後是有時效限制的在離婚後知悉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的2年內,最遲離婚後的五年內要提出請求。

結婚不只愛情,還有關於麵包,兩者無法分開討論,為了感情剪不斷理還亂,對於離婚後財產分配的爭執傷感情,不妨婚前可以請專業的顧問或律師協助夫妻雙方擬定約定財產制契約,向法院聲請登記

若婚前沒有針對婚後要如何規劃雙方財產,按我國法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至于婚姻解消後何者為婚前財產,何者為婚後財產,甚至因事由可歸扣等法律專業規定,當事人常因不知如何舉證而導致權益喪失,這時建議委任律師訴請法院,別愛情麵包人財兩失唷。

荷包該分你我?認識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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